直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应关注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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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

业内人士:司法实践需要适应游戏直播行业新发展

于潇

游戏直播业已逐渐成为游戏产业的一大支柱。伴随着电子游戏产业的持续进步,围绕电子游戏产生的版权争议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为深入探讨电子游戏领域的版权议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携手检察日报社共同承办了“电子游戏相关版权热点问题研讨会”。此次会议汇聚了众多版权法律领域的学者、专家以及业界代表,共同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与讨论。

与会专家在讨论中提出,不同类型的游戏直播若未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可能构成对游戏的“转换性使用”,从而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此外,业界人士也提出,在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操作中,应重视司法对行业发展的正面影响,并警惕版权过度保护可能引发的消极后果。

电子游戏的连续画面受著作权保护

尽管存在分歧,但游戏内预先制作的一系列画面,实际上能够构成电影或类似电影的艺术作品(即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手法创作的作品),这一观点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已达成普遍认同。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如是说。

李明德教授,作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负责人,进一步阐明,电子游戏不论被归类为电作品或是视听作品,其本质并无差异,亦非新出现的议题。追溯至1982年,美国已有案例判定电子游戏具备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支撑其运行的计算机程序代码爱游戏app入口官网首页,即计算机程序软件作品,另一方面则是在软件驱动下呈现的,带有或无伴音的图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教授胡开忠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电子游戏在技术层面属于计算机程序,而在外观表现上,它或许可以归类为类似电影或视听作品的艺术形式。

刘军华,上海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庭长,认为在判断电子游戏连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时,必须谨慎行事。

在司法领域,尤其是近期的发展中,对电子游戏的定位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认知过程,这一现象与电子游戏产业的飞速增长密切相关。“在此之前,电子游戏仅仅被视为软件著作权的一个问题。”刘军华指出,在之前的法律制定中,并未将电子游戏作品归类为电影或类似电影的作品。因此,在考虑是否可以参照著作权法来行使控制权时,我们必须谨慎思考。

在探讨电子游戏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副庭长张书青,运用了“外壳与核心”这一比喻来进行阐述。

“核”,即著作权法所强调的作品保护核心——独创性的表达,而“壳”则代表作品类型的法律属性。我们采用的是类比适用的策略,以解决电子游戏连续画面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难题,即把电影作品的规则类比应用于电子游戏领域,而非直接将电子游戏归类为电影作品。张书青在结合审判案例进行讲解时如是说。

张书青认为,在著作权法制定阶段,立法者并未充分预见电子游戏这一新兴领域的潜在问题。若将游戏画面直接归类为类电作品,恐与法律原意不符。

游戏直播、短视频可否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胡开忠认为,游戏直播活动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玩家对游戏进行操作和运行,二是玩家通过网络平台,将游戏操作的画面、声音以及解说等内容传播给公众。玩家的首次互动,实际上是对游戏功能性的应用,类似于某人购买CD后在自家电脑上播放,这样的行为并不会对游戏作品造成损害,因此无需通过合理使用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然而,当涉及到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第二次行为时,才真正触及到合理使用的判断问题。

游戏著作权人未授权的直播行为,根据游戏性质,可能构成对游戏的“转换性使用”,从而可能被视作合理使用。这一观点不仅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相吻合,而且对电子竞技行业的繁荣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王迁如是表示。

传统电影和类似电影的作品主要在于吸引观众前来观看爱游戏最新官网登录入口,而电子游戏则更侧重于吸引玩家参与其中。为了生动展示这种差异,王迁以好莱坞的案例进行阐述:好莱坞曾将超过三十部经典电子游戏改编成电影,然而,其中大部分作品票房不佳,甚至亏损严重,收入不足以抵消成本。这一背景,正是我们探讨游戏直播问题的理论出发点。他表示,电影制作的宗旨在于吸引观众观看,而电子游戏则是诱导玩家进行操作,即所谓的“游玩”。玩家数量越多,在游戏中的活跃时间越久,他们购买游戏内道具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便是游戏开发者获取丰厚利润的途径。因此,相较于传统电影或类似电影的作品,电子游戏有其独特的属性,在法律保护方面,不能照搬相同的法律条款。

王迁认为,多数电子游戏并非仅仅是公众通过视听感官被动接受的艺术品,它们更依赖于每位玩家个性化且充满互动的参与。

用户之所以选择玩游戏并为之支付费用爱游体育app下载官网,并非单纯为了欣赏游戏中的画面以及所呈现的故事和艺术魅力,而是希望通过操控游戏角色、完成各类任务,以此展示个人的操作能力,并从中获得心理上的愉悦感。他这样说道。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法务总监刘楠,来自B站,他指出,游戏主播的主要职责是分享游戏策略和技巧。观众观看的目的并非为了欣赏游戏画面,而是为了学习游戏的策略、技巧以及方法。即便游戏画面非常精美。

特别是针对游戏解说视频,这类内容主要专注于分享游戏策略与技巧,观众观看的目的是为了学习而非仅仅欣赏画面。游戏及其所包含的素材,转变成了用户学习策略技巧和方法的工具,而游戏原本的娱乐功能则基本实现了转换。她这样说道。

如此一来,众多游戏直播活动对于游戏画面的传播产生了显著的变化。王迁进一步阐述道,这些直播并非仅仅为了重现画面之美或其所传达的情感,而是着重于展示特定玩家的游戏技巧和取得的战绩。将其视为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相吻合。

王迁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律实务人士的认同。

罗曼副庭长表示,在游戏画面短视频中,玩家们的贡献展现出了显著的创造性。观众们观看游戏直播,主要兴趣在于欣赏谁的操作更出色,谁的玩法和攻防策略更为精妙。

某些人机交互游戏已融入玩家互动操作,其中包含玩家部分智慧结晶。随着玩家深度参与,游戏形态亦随之变化。一位参与研讨的资深法官举例说明,此外,某些短视频“主播”还会添加解说或幽默音乐,并呈现讽刺性的模仿。在这种情况下,它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游戏直播与短视频属于合理利用范畴。据专家分析,当玩家直播电子游戏或制作相关短视频时,依据游戏的具体类型,他们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亦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刘军华进一步强调,在采用“三步检验法”对合理使用进行判定时,必须紧密结合实际状况,对游戏制作者的“利益”认定及其具体表现方式,都应进行细致的分析与确认。

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首先关注直播游戏的种类。同时,还需考虑游戏画面的呈现方式,是零散的片段式直播,还是连续的全程直播,这些因素都将对合理使用的判定产生影响。张书青如是表示。

司法实践应关注行业发展

针对市场现状、商业评估以及产业间的共同发展,赵烨律师,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提出期望:学术界与司法界在作出学术评价或司法意见时,能够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并为电子游戏产业提供更为宽泛的发展环境。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有些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播放出的连续画面,被视作是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这一判断的依据在于,电子游戏在用户操作和运行时展现的连续画面,能够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输,被网页观众所感知。这样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电子游戏画面作为类似电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张书青指出,版权法与科技进步紧密相连,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与技术创新关联最为紧密的部门法,其关联性甚至超越了专利法,乃至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在界定版权法相关问题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他强调道。

在研讨过程中,刘楠指出,电子游戏领域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因此我们应当从行业发展的全局视角出发,在维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均衡,否则这种不平衡将可能削弱市场的活力,进而阻碍行业的持续进步。

慎重适用诉讼禁令等措施

我提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对实施诉讼禁令等强制手段持谨慎态度。对于游戏直播领域出现的诉讼禁令强制手段,刘楠强调,其适用范围必须适度。

能否探讨一些“副作用”较轻的干预手段?例如,若游戏版权方不愿主播进行直播,依据用户协议,游戏公司有权冻结该主播的后台账户,从而阻止其登录游戏并进行直播。若法院对直播平台下达全面禁令,却未充分考虑合理使用的问题,那么该平台极有可能面临生存危机。她如此说道。

研讨会上,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出,若涉嫌侵权,确实需谨慎行事,并采取对双方影响较小的干预措施。他进一步说明,诉前禁令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实体判决,因此应选择对双方影响较小的干预手段。他认为,让游戏方暂停主播账号使用,以替代对游戏平台内某游戏直播的全面禁止,这一做法非常契合比例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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