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语乐坛的光还会有吗?华黄版权之争,彻底暴露了无知者对伟大创意的蔑视 - 哔哩哔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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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国家版权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们属于音乐领域的工作者、版权所有者及相关社会群体。2025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依照华晨宇先生在熵增之巅传递的深切教诲、细致指引、逐步启发,凭借黄霄雲翻唱《烟火里的尘埃》在编曲上大量挪用原作却未标注出处引发的讨论,我们恳请将编曲内容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二零二四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编曲著作权纠纷案件时,有创新性裁决,确认了编曲具有原创性表达,且明确了创作者身份,为音乐行业的版权维护提供了关键的法律参考。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编曲列为独立受保护的对象,致使音乐行业编曲权益保障不足的状况愈发明显,实际操作中编曲创作者、录音制品所有者及表演者的正当权利时常受到侵犯,诸如规避录音室版权、廉价模仿主体编曲之类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此举旨在提升音乐产业整体水平,营造公正规范的市场环境,增强文化创意动力爱游戏app入口官网首页,因此,我们依据司法实践与行业实际,希望立法机构关注并推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编曲视为独立创作作品加以著作权保护,保障编曲创作者享有署名、收益等合法权利,使编曲正式被纳入《著作权法》的法律保障体系。这一行为能够填补法规中的缺失部分,有助于调整行业内部各方权益的划分,促使音乐领域更加符合国际标准。

一、建议背景

现在,音乐领域正处在多种形式创作并存的阶段,作曲是音乐作品的中心部分,它结合了审美和技术,深刻决定了作品的接受程度和经济收益。不过,由于网络音乐和人工智能作曲技术的流行,作曲的独特性意义和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越来越明显。

行业走向表明,编曲慢慢摆脱了辅助性质,转而成为自主的艺术呈现方式,例如电子音乐和国风编曲的革新,体现了这一变化。

实际情形是,编曲者的心血结晶被他人随意拿去,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拿来重新编排或者当作商品赚钱,创作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这严重打击了行业的创造力。

二、现存问题

音乐作品的产生和流传期间,配乐是让歌词和旋律获得艺术感染力的核心步骤。配乐师借助乐器搭配、节拍规划、和弦构思等要素的独创性搭配,营造出与众不同的音乐呈现方式,把歌词旋律的骨架变成具备全面艺术分量的音响成品。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法院的审理情形,配乐当前没有被清晰界定为单独的创作类别。有些极具创造性的编曲在个别法律案件中或许能被视为“演绎作品”,或者借助契约条款获得一定程度的维护,然而总体而言,编曲的法律身份依然界定不清,由此引发的问题包括:

1.法律滞后性

当前著作权法仅对“词曲创作者”的权利提供保障,编曲部分被归入“录音产品”或“再创作作品”范畴,其独创性不被单独承认,因此编曲人员无法完全主张自身的著作权。

2.行业不公

创作者们常通过“工作外包”方式介入创作过程,其署名资格与经济回报往往被忽略。以流行乐曲的编曲师为例,他们通常只拿到固定的一次性报酬,却不能参与作品后续的商业价值分配,比如平台播放抽成、版权延伸产生的收益。

3.抑制创新与产业升级

人才流失,编曲质量下降,创作风格趋同;版权分配被下游机构垄断,平台与唱片公司攫取过多收益,妨碍行业健康发展。

三.修改建议

1.法律依据

音乐改编运用乐器搭配、和弦构思、节拍规划等方式对乐曲进行再创造,这其实是对音乐呈现的加强和艺术形式的重新构建。虽然改编往往被看作是围绕主调(创作)展开的“技巧性工作”,但它的独特贡献正受到学术圈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2.《著作权法》的包容性解释

著作权法第三条清晰指出,要成为作品,必须具备“原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条件。编曲家在创作时会加入自己的独特想法,比如选择和弦的顺序、搭配乐器的种类、设计声音的特质等,从而创作出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效果。比如在电子音乐领域,编曲往往在主旋律之前完成,甚至决定了作品的整体风格。但是,当前的法律条文没有清晰界定编曲的单独属性,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常常把它看作是“工作成果”或“录音作品中的构成部分”,例如在“《常来常往》这个案件里”,法庭因为认为“编曲没有更改主要旋律”的缘故,驳回了它作为作品的资格。

3.国际公约与比较法借鉴

部分研究者强调,《伯尔尼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把“音乐改编”(音乐作品的重新编排)归入演绎作品的类别,规定缔约国需提供相同的法律保障。具体操作层面,国家C的法律文件把编曲作品称作“再创作成果”,授权创作者享有相关权利;而国家D的法律体系则认定编曲为“演绎创作”,确认其具有原创成分。此类立法模式为我国提供了可参考的范例。

4.学术研究与行业共识

专家强调,乐曲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对音乐感受、流派的多方面构建,比如同一个基本旋律通过不同的创作手法能变成古典、摇滚或电子等完全不同的类型(比如《梁祝》的各种改编版本)。业内人士也建议,当乐曲的创作包含对主旋律以外部分的创新处理(例如和弦的重新设计、节拍的突破),应当被视为“再创作活动”,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障。

5.法律困境

编曲者的权益保护面临多重现实障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司法认定标准模糊

当前司法实践中,多数裁决以“配乐受主歌制约”或“无单独乐谱”作为理由,判定其不具备作品资格。以李丽霞起诉李刚案件为例,审判机构视编曲为“工作产出”,认为其不能脱离演奏或录音而独立存在。此类裁定忽略了当代音乐制作中编曲的自主创作环节,例如在说唱音乐领域,Beatmaker的伴奏创作就体现了配乐的独立价值。

2).行业利益分配失衡

音乐制作人经常通过“受托工作”方式介入创作,仅能领取一次性费用,无法获取平台分成、商业许可等持续性回报。知名曲目《野狼 Disco》引发的编曲争议,凸显了创作者署名地位与经济权益的双重被忽视。

3).维权成本与风险高企

编曲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为他们的身份界定模糊。即便能够赢得官司,获得的补偿也少得可怜。这种情况迫使许多音乐人选择默默忍受。

编曲者的身份地位不明确,他们不能作为单独的版权所有者来维护自己的署名权利、修改权利等精神层面的权益,他们的创造性工作被看作是词曲或录音作品的一部分,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

编曲方面的权益保障存在缺失,违法者可以不经许可复制并传播编曲作品,同时,最初录制音频的持有人也无法对他人滥用其投入所形成的编曲成果提出权利主张。

市场环境极不健康,有人以贱价购置音乐作品著作权,随后进行包装翻新再度售卖,此类情形屡见不鲜,极大打击了配乐师们的创作热情,同时扰乱了音乐领域的价值构成格局。

四、可行性分析

1.国际先例

某A国的《版权法》保障了“音乐编排”的权益,某B国以及某C组织把编曲看作是衍生作品,不过也给予了它独立的权利,这些做法值得立法时借鉴。

2.行业共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产业联盟等相关团体反复倡议确立编曲人的身份;领先的音乐服务站点已开始实施编曲者姓名的标注。

3.技术支撑

运用区块链记录信息、人工智能识别声音特征等手段,能够清晰回溯音乐制作的每一个环节,为证明权利归属和维护合法权益给出可靠凭证。

4.立法建议与可行性路径

1).《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修订

新增设一个“音乐创作成品”的类别,这个类别需要满足“原创性表现”的标准,它和原来的歌曲不一样,可以单独拥有版权。

2).完善署名权与收益权条款

依据他国相关法律,编曲人员具备署名资格,同时与作词人、演唱者共同分配创作所得爱游戏登录入口网页版平台,特别维护网络平台播放抽成权益。

3).制定编曲独创性判定标准

借助法律解释或行业规范,明确编曲原创性标准,例如和声构思、乐器搭配革新、节拍组织,防止审判过程任意判断。

4)判案关键点:

新编曲的独特性判断依据在于,其乐器搭配、节拍安排、和弦构建均源自创作者自主决定,据此可以推断其具备独创性,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编曲者具有创作者的身份,他在原有歌声上进行创新性的音乐编排,这构成了整个乐曲的关键部分,编曲者能够以“作曲者”的身份与歌词创作者一起主张版权,并且可以享有署名、表演、网络传播等多项权利。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建议稿里关于“重新调整权利构成”“扩展保护范围”的构想爱游戏app官方入口最新版本,参照音乐行业实际运作,我们递交以下明确诉求:

需要清晰界定编曲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归属,在《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阐释里加入“编曲作品”这一分类,使它和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处于同等地位,以此确立编曲是具备独创性的智慧结晶并受法律保障。

确定作曲家的权益范围:授予作曲家姓名标注权、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全面版权,能够单独行使权利或许可他人行使。

改进邻近权保障办法:在录制作品权利人的权利构成里,清楚编曲作为录制作品的关键创作部分,录制作品的主要编曲构成受版权法维护,非经原编曲者许可,其他人不得在后续创作中运用与原录制作品在实质上相同的编曲(不论是否另行录制)

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案例的审判思路,可以学习其关于“无先前创作可供对比时推定具有原创性”“编曲是音乐作品不可分割的构成要素”等审判原则,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补充条款,明确认定编曲的独创性需要综合评估乐器搭配方式、节拍组织形式、和弦进行特点、音乐流派构建等细节,只要符合“具有个性化艺术表现力”的要求就能获得法律保护,防止将编曲创作归为“单纯的技术性操作”。

五、社会影响

1.保护创作者权益

从法规角度认可创作者的音乐成就,打击“抄袭改编”“恶意剪辑”等不良行为,维护其物质利益与行业地位。

2.促进产业繁荣

招徕更多音乐人参与作曲活动,促进音乐流派多样化;激发著作权流转市场,延伸编曲附加效益,例如电影音乐、电子游戏音效许可。

3.规范行业秩序

构建曲词-配乐-演绎三方利益共享体系,降低著作权争议;增强国内音乐行业全球影响力,促进文化外传。

六.编曲版权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1.激励文化创新与产业升级**

音乐创作是艺术产业的关键步骤,它的独特构思直接关系到作品的商业效益与影响力。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能够招徕更多从业者参与创作,促进音乐样式的多样化发展(例如电子舞曲、传统风格编曲的革新),同时也能激发版权相关市场的活力(比如影视作品配乐、游戏音效的许可)。

2.矫正行业不公与人才流失

目前机制里,作曲家的付出得不到应有尊重。有资料表明,百分之七十的作曲人员因为利益维护不到位打算离开这个领域,造成行业内容趋同问题更加严重。如果能够清晰界定作曲的版权归属,就能形成“歌词旋律-作曲-演绎”三方权益共享模式,有利于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3.提升版权意识与市场规范

编曲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抄袭改编”“内容挪用”等问题频发。一旦法律清晰界定编曲归属,便能够借助分布式账本记录、智能音频识别等手段进行精确确认,从而降低权利争议。比如,日本运用“衍生创作”规则管理编曲许可环节,这一做法值得参考。

结语

将作曲纳入《著作权法》保障,既是对创作者智慧付出的认可,也是促进音乐行业稳定发展的必要举措。此举有助于录音制品所有者获得更周全的法律支持,同时推动行业形成明确的版权流转规范。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决已明确,编曲所付出的创造性工作确实拥有法律上的保护依据,认定编曲属于著作权范畴,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相吻合,有利于推动音乐创作的丰富性,带动文化市场的兴盛。

我们非常清楚,法律体系的健全必须经过周密的探讨和考察,然而音乐领域遭遇的权益维护困境十分紧迫。希望立法部门着手进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更新工作,广泛征询业内人士的看法,迅速让编曲作品获得法律层面的保障。我们确信,此举将为中国音乐产业的长足进步提供稳固的规范支撑。

文献引用:

陈盈妃对当代音乐行业的编曲版权维护进行了初步研究,文章发表于乐器杂志2023年第5期,页码为80至83,该文的数字标识为DOI:10.3969/j.issn.1002-5995.2023.05.023

刘也愚探讨了流行音乐改编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以《野狼 Disco》伴奏版权纠纷为例,分析了相关法律界限,并提出了实践启示。该文发表在《艺术评论》2020年第7期,从98至106页,文献编号为DOI:10.16364/j.cnki.cn11-4907/j.2020.07.011。

杨锐, 探讨了音乐编曲的版权争议, 他的研究是在上海师范大学完成的, 发表于2021年, 地点在上海

4.杨家康.音乐编曲的可著作权性研究

.西 南政法大

学术研究,2023年,文献编号为d.cnki.gxzfu.2023.000446,其数字标识是10.27422。

顾丰羽进行的音乐各要素可版权性比较研究,是在华东政法大学完成的,该研究完成于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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