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 26 号)令
该规定于2004年6月15日经由局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标准电视广播从业者准入资格的把控,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强化电视广播团队的建设,特制定此规章。
本规定涉及电视广播领域专业人员的资格评定,包含从业资格认证,职业登记手续,以及相关证件的授予与维护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 国家针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设立资质核准机制。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个人,若其服务的制作、播出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则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考试和注册,成功后获得执业资格,并且需要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 广电总局承担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证的相关事务,实施管理与监督工作。
省里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地方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的考试,以及执业的登记,证书的授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两者分开举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进行管理。
这个资格考核一般一年上半场举办一次。报名和考核的时段,由广播电视总局来划定,在接收报名申请前三个月,会向公众公布。
第六条 广电总局承担考试科目的选定职责,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工作,建立考试试题库,承担命题任务;组织资格考试实施,明确考试合格条件,监督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查其考务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
第七条 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要坚定维护四项根本准则,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核心思想体系、核心指导方针和核心行动纲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出现以下状况的,不允许报名参加考试,即便已经完成报名程序,该报名也是作废的: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参与考试登记的人,需前往登记处完成登记流程。通过审核之后,可以领取参加考试的凭证。持有该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在考试结束之后六十个工作日里,会公布考试分数,同时也会公布合格的条件。
应试者能够借助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官方网站,或者采用既定的其他途径,来了解自己的测试结果。
通过考试的人,会得到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发放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证明》或者《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明》。
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秩序的,将依据行为严重程度,被取消对应科目分数,本次考试结果,以及次年考试参与权。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以及各类行业团体不允许举办带有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辅导,也不可以指定相关的教材或者辅助考试的工具书。
第三章 执业注册
进行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活动,需要获得对应资质证明。从事播音主持岗位,也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认证。
没有获得相应职业许可的人,需要在持有对应职业证件的人的带领下方能从事实习之类的辅助性工作。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已经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认证的证明,或者已经获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证的证明。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普通话是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掌握的核心语言,他们需要获得符合工作性质的普通话能力证明,证书等级要与实际工作需求相匹配。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所属的制作或播出单位需集中向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也就是注册机关,递送以下文件:申请资质的文书,播出许可的证明,过往业绩的说明,以及行业规范的承诺书。
申请者提交的《注册申请表》文件,以及附上的相关资格考试达标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影印件,这些材料都需要提供。
申请人当前的用人单位书面确认,允许其担任广播电视节目编辑或播音主持的相关职位,并且该单位对其从事此类工作持支持态度。
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须于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并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十八条 广电总局负责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相关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手续,证件使用期限为两年。登记部门须在三十日内将登记信息呈报广电总局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具备全国通行的效力。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临近结束需要继续的,申请人须在期限终止三十天前提交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其工作单位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流程。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间,若持证人更换工作单位且仍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相关工作,须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三十日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呈交执业证书,由新工作单位的制作或播出机构向当地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流程。
因职业变动或离职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原先的用人单位将收回从业资格证明,随后提交给原先的登记管理机构进行集中作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电总局和注册机构需要把注册人员名单等资料公之于众。
持证人需好好收存从业凭证,不能借给他人、租给他人、卖给他人,也不得更改或破坏它。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管理机构拒绝进行登记操作;从事电视广播采集编撰或发声传述的单位,必须更换相关责任者,使其不再负责电视广播采集编撰或发声传述工作: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发生本条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情况时,申请人三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通过欺诈、行贿等非法方式获得的从业资格证作废,管理机构须将其取消。申请人未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当事人若对注册机关的相关决定存有不同意见,可于收到该决定后六十日内,向广播电视总局提出复议请求。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工作者、发声传播者在工作过程中拥有这些权益:获得采访机会,发表意见,拒绝不实内容,要求保护,享受福利。
以相关单位的名义执行广播电视节目相关任务,包括信息采集整合或声音图像呈现,该单位须保障任务执行所需的各项资源支持。
(二) 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的编导人员、声音传播的从业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需要承担以下责任:进行节目内容的策划,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维护社会的良好风气爱游戏app官方入口最新版本,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传播有害的内容,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的修养,完成本职工作,维护行业的形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务必恪守职业规范,听从相关单位的安排,尽职尽责地完成分内任务。
用心研究工作,持续学习新知,持续增强政策理论能力,持续提升职业能力;
(七) 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于广播电视传播单位任职并具备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质的人员,倘若满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定之标准,可经由个人申请,实施审核后获取本规定所认定的职业资格,并领取执业凭证,详细操作流程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后续制定。
第二十九条 雇佣海外人士参与电视广播的采访编纂、声音播报及主持事务的爱游戏ayx官网登录入口爱游体育app下载官网,须遵循国家相关准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04年8月1日开始执行,广电总局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0号)随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