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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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现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之决议》, 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二零一零年第九号命令,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二零一四年第三号命令,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约束保险资金的运用操作,预防保险资金运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保障保险公司及客户的正当权利,推动保险行业稳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为《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依照法律规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须遵循本方法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险资金,具体是指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及其保险企业,用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核算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的利润,各种准备金,以及另外的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务必审慎,恪守安全理念,契合偿付能力监管规范,针对保险资金类别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达成集中化,专门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法规对保险资金运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进行银行储蓄的,需要挑选满足以下标准的商业银行来担当储放机构: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放的债券,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用评估机构的评级标准,且达到相关规范的水平,具体涵盖政府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或公司发行的债券、非金融类企业发行的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放的股份,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是公开售卖且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股份,二是公司专门向某些特定群体私下发售的股份。

买卖创业板企业股份以及以外币购买和买卖的股份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制定办法。

第十条 投保资金投放于基金产品的,基金的管理组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依照法规执行协议,保障投资方正当权利,过去三年内无负面情况发生

构建基金管理公司与专户业务间的隔离制度,确保两者运营互不干扰,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独立。

这支投资队伍一直很稳固,过去的投资成果相当不错,掌管的资产体量或者基金占比变化不大。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放的房产,包含土地、房屋以及固定在土地上的附属设施。详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拟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放的股份,必须是国内依照法规成立并完成注册的,并且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允许动用各类准备金来购买自有的不动产,也不得利用这些准备金对其他公司进行控股的股份投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其他企业控股的股份投放,必须符合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若不达标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的条件,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则不能向非保险金融类公司进行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从事保险相关业务的公司,涵盖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事务的单位,以及充当保险专业代理角色的组织,还有从事保险经纪事务的单位。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资金管理,不允许有以下情形: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购买那些遭到交易场所实施"特殊监管""提示可能停止交易风险的特别监管"的证券品种

(三)不要购买那些回报现金流不稳定,或者资产增值潜力大但污染严重,并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份和房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运用保险资金所获资产,不得用于为他人做担保或提供借款,但个人保单的质押贷款不在此限。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视具体情况爱游戏app官方入口最新版本,得对保险资金运作的约束性条款加以必要变通。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时,需遵循中国保监会设定的相关比例标准,详细规范由该机构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有权依据实际状况变更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以及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管理,需要在资产划分资产组合投资团队建设投资操作风险监管等步骤,单独处理,不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混合,详细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拟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统筹安排整体调配专业操作”的原则,执行保险资源的集中化精细化管控。

保险资金应由合法的机构集中负责管理与调配,其下属的分支单位不允许参与保险资金的运用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挑选符合标准的商业银行等合格机构,执行保险资金管理的第三方保管和监察,详细措施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拟定。

受托的保险资金与受托机构自身财产分开管理,也与其他受托管理的资产分离。若受托机构依照法规程序解散、被依法取消资格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算时,受托资金不列入其清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同时处理受托资产与自有资本,或者整合经营多个托管账户的资产;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水平,需要达到中国保监会所设定的一系列具体要求。

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依据自身的投资运作水平与风险控制水平,能够自行实施投资行为,或者选择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来执行投资任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中的保险公司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责,保证委托方、受托方和托管方三者职责互不干扰。

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多项任务,包括拟定资产战略配置的指导原则,选定受托人,监督其工作执行情况,并对其投资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保险经营中的资产管理部门需要遵循客户关于资产分配的指示,依据保险资金的特点来设计投资方案,对待各类资金要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派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授权经营保险基金时,不允许从事以下活动: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中国保监会相关法规,能够以保险资金投资品种为基础资产,办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选定投资或买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须依照合同规定,准时向相关方公开资金运用情况、资金保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及重大突发状况等资讯,且必须确保所公开资讯的真实性、精确性以及完整性。

保险资金管理机构需依据托管的资金体量、资金类型、产品特性、风险属性、投资回报等要素,遵循市场化的准则,通过契约形式,与委托方或投资方商定管理费用的核算基准及拨付途径。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发行方和管理方,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方发售产品份额,以此筹集资金,并且选定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担任托管方,为投资方权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在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务执行层的保险资金管理权限,确保资金运用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分设,彼此制约。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由董事会实施监督管理。董事会对资产配置及投资政策的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负有决定性责任,具体执行以下任务: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负责审批资产战略布局的年度投放安排和投资方向说明,以及有关的修正计划,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公司治理机构需要组建资产状况与负债治理小组,以及投资行为管控小组,并且还要建立风险防范治理小组。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选择投资管理人,以及处理无抵押债券、股票、股份和房产等核心保险资金管理业务时,必须先由董事会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管理层依据董事会授予的权限,需要执行以下任务: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构建保险资金运用,财务精算产品,以及风控等领域的沟通平台;

研究财务部门提出的保险资产长远安排方案和来年资产分配计划,然后递交理事会批准。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成立独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分支,该分支要和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业务单元分开运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自行持有的保险资产,其管理部门需承担日常投资运作与交易调控;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投资,该部门则应扮演委托方的角色,负责监管投资过程并考核投资成效。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需要针对资产处置风险进行管控,同时开展业绩考核,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工作等,为此必须设立专门职位,构建隔离机制,确保业务按照专业标准、规范流程以及程序化方式进行。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旗下保险公司自行持有的,资产管理部门需要设立负责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直接挂钩的职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内设的风险控制机构,以及承担类似管理任务的部门,需要执行以下工作: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公司最高风险管理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职责在于统筹和引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工作,工作职责需覆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有业务流程,能够单独向董事会及中国保监会汇报相关事项,并且能够针对重大风险提出规避和化解的策略建议。

最高风险控制负责人不可以负责资产配置工作,如果需要调整,要在变动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解释,说明变动原因和该负责人工作表现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规范和内部监管体系,清晰界定各环节职责分工及作业准则,严密区分前台中台后台职责划分,定时审核和评价制度落实状况,确保权力与责任明确对应且保持适度分离与相互监督。这些制度涵盖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必须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同时考虑国内和国外的两个市场,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状况,来控制外部环境可能带来的风险,并符合监管方面的规定,需要分析保险资金所花费的成本,以及现金的流入流出情况,还要分析负债方面的指标,包括资金的使用期限等,要选择那些具有适当风险收益特征,并且在使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都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配置。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专业分析系统,同时借助外部研究资料,研究制定涉及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标的选取的方案和办法,建立投资备选库和禁止投资库机制,即时监测并解析市场动态,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授权机制,明确授权的具体方式、范围、标准、流程以及时效性,同时要落实责任,定期检查授权执行情况,并实施逐级追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须健全公正交易制度,严密管控员工履职风险与职业操守风险,警惕交易系统存在技术安全缺陷,保证交易活动合法合理且高效。公正交易制度应至少涵盖以下要素: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需要建立满足特定规范的集中交易监控平台,同时设立风险提示机制和响应处理流程,确保各环节功能完备,运行高效可靠。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方面,要保证各种资金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构建以资产负债管理为重心的工作考核系统和工作衡量基准,时常实施保险资产增值工作成效的考核与责任划分,促使长期资产增值和多元化资产配置,达成保险资产增值的全面目的。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设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降低或消除人为干预现象,自动进行风险识别、预警报告以及管理控制资产风险,保证能够即时了解风险状态。

信息系统需要确立符合规定的标准界限,把风险控制的各项要求嵌入到相关技术平台里,以此来减少操作失误,避免不端行为的发生。

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构建完整的风险管理档案,汇集各类市场基础信息,保存保险资金运作与投资往来的初始记录,确保信息平台互通有无。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构建一个完整覆盖所有环节、涉及所有人员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和运作流程,提升风险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平台,借助管理平台和审查监督等途径,对各种风险进行区分、计算和评判,以避免和消除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管控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根据偿付能力要求和保险产品负债特征,强化费用利润控制,注重期限协调,合理制定风险支出计划,明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上限,运用缺口测算、敏感度分析及情景推演等手段,对资产不匹配风险进行评定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监管流动性风险,依据保险行业特性及风险倾向,评估在多种情形下能够接受的流动性风险程度和公司自身的风险负荷,拟定流动性风险管控的政策与流程,以预防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管控市场风险,评定并控制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及金融市场震荡风险,构建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体系,执行市场风险额度控制。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要负责管控信用风险,需要制定信用风险控制规范,实时监测并评价信用风险状况,持续关注信用资产类别和交易伙伴,周期性地开展检验验证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须强化同业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及融资融券业务监管,严格把控融资额度与杠杆比率,严禁进行投机活动,不得动用短期拆借款项购置高风险且变现能力弱的资产。保险资本介入衍生品市场,仅能用于风险对冲,不得用作投机目的或放大交易,详细规定由原中国保监会拟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运用内部检查和外部查账的监督功能,每一年最少开展一次保险资金运作的内部完整检查查账。内控查账报告需要显示保险资金运作管理的合法情形和风险情形。主要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作部门的主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离职前,应当实施离任查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需要定时向中国保监会通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监督核查情形及有关人员离任监督核查情形。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应对办法,拟定应急计划,迅速控制并消除潜在风险。投资资产出现显著下跌或债权无法偿还的,需要拟定处理计划,并立刻向中国保监会汇报。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须保证风险监管相关职位和职员获得执行任务必要的信息获取和调阅权限,他们能够调取并审阅所有涉及保险资金运作的业务数据文件和具体内容,同时也有资格参与关于保险资金运作的各类会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管理保险资金运作时,运用实地检查与数据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需依据公司治理构造、偿付实力管理运作和风险控制水平爱游戏最新官网登录入口,针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实施归类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和动态评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大对于保险企业资金实力的管控力度,明确保险资金投放可能引发风险的控制标准,依据评估情况,实施相应的管理手段,以预防并处理风险。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或者控股公司里负责投资事务的级别管理人员,以及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心负责人,还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这些职位之前,必须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相应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保险公司进行重大的股份权益投放,需要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或创设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初次申报需经审批,同类计划后续仅需汇报。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份投入,是指针对计划中的非保险性质金融机构或与保险活动关联的公司,施行支配作用的资本运作。这种投资行为,目的是获取企业的主导权。

中国保监会具备权力,责令保险集团或者控股保险公司提交报告、报表及相关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重大投资决定,须在形成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递交报告,除非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把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资料,接入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实时同步更新。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达不到中国保监会标准,中国保监会有权限定其资金运作的形态和额度。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旗下的保险公司若不遵守资金使用方式和限额的相关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具备权力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展开沟通,需要他们针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形、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核心事务提供解释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或者控股公司旗下的保险公司,如果存在资金运用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其更换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保险公司若违背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法规,将受到责令纠正的处罚,若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中国保监会有权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对公司展开整顿工作。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或者控股公司旗下保险公司若不依照本规定使用保险资金,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实施相应处分。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其他相关方,若在从事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应记录其不良记录,并将此情况告知其所属行业的管理机构;对于情节恶劣的情况,中国保监会有权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与其进行相关业务往来,并协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相关职员若超越权限行事或疏于职责,又或者透露掌握的某些机构及个人的商业机密,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机构爱游体育app下载官网,在操作上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若中国保监会针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有其他具体要求,则需遵循该要求,具体规定优先适用。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规定从2010年8月31日开始执行。过去的相关政策和条款,凡是和本规定有出入的,全部以本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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