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家长闯进教室推打三岁幼童致其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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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关于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利争议案件,某家幼儿园的一名学生家长杨某因为在学校教室里动手打了三岁的孩子白某,导致孩子受伤,法院裁定杨某和幼儿园要共同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并且是按一定的比例来分摊。
基本案情
白某和杨某的女儿原本在同一个幼儿园班级就读。2023年某天,杨某等人处理女儿和白某之间的矛盾时,与幼儿园沟通效果不佳,便闯入教室,杨某用手撞击白某头部,用力推搡使其跌倒。在杨某等人进入教室前,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曾尝试进行阻拦。白某倒地时,幼儿园工作人员伸手保护,使其头部没有直接接触地面。幼儿园当天下午就通知了白某的家人。接报后,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说明"某年某月某日,杨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幼儿园,因与女儿发生争执,对幼儿白某实施击打(经鉴定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及胸部疼痛),事后被查获",该决定书认定杨某应受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当天,白某前往儿童医院看诊,花费医疗费167.8元。接着,白某又去了北京好几家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14942元,还接受了心理沙盘治疗,花费医疗费13460元。
白某家长主张杨某需承担侵权赔偿,幼儿园未落实封闭式管理措施,未能有效阻止杨某的侵权行为,也未及时救助和通知家长,理应赔偿损失。白某家长多次尝试与杨某和幼儿园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期间,原告另提供了某幼儿园的入学合同,以及相关音视频资料作为旁证爱游戏登录入口网页版平台,用以证实该园需依照合同条款实施封闭式管理,家长不得私自联系孩子或园方处理事务,一旦发生突发状况,园方须即刻告知家长,并且事发后园方承认未履行好看护义务,确有失职行为,还表示愿意全额补偿原告的医疗开销。
被告杨某提出异议,称原告先动手推搡他人,理应分担相应责任。原告的诸多就医单据显示其当时神志清楚,并无必要接受心理方面的诊治。此外,原告大部分治疗是在私立医疗机构完成的,涉嫌过度治疗,属于个人造成损失扩大,因此只愿意和幼儿园共同补偿原告事发当天花费的167.8元医疗费,拒绝承担原告其他医疗开销及精神方面的补偿金。
被告该幼儿园提出,园内安排了登记预约和门卫确认流程,杨某等人进入园区的步骤符合规定,机构已经实现了对外来人员管理应有的责任,并且在杨某等人强行闯入教室时,工作人员奋力进行阻拦,事情发生后立刻向警方报告,联系了杨某的监护人,主动与双方商议处理矛盾,并且持续探望杨某的身体状况,完成了应有的管理和救助任务。这起状况的发生十分突然,该幼儿园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只答应依照司法机构核定的分摊比例,和被告杨某一起补偿原告当天看病的开销167.8元。
审判机关经过审理后确认,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仅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稚园、学校等教育场所学习或生活时,若遭受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人身伤害,那么实施损害行为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杨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在幼儿园处理孩子矛盾时无法控制情绪和行动,导致白某身体受损爱游戏app官方入口最新版本,有监控录像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作为证明,杨某需承担侵权责任,补偿其行为给白某带来的合理损失。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校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场所学习、生活时遭遇身体伤害的,校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场所需要担负侵权责任;假如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的,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案件里,那家幼儿园没能充分阻止杨某的侵权行为,也没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确实有些过失,法院仔细考虑后,判定幼儿园要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是杨某承担70%,幼儿园承担30%。
法院审理终结后裁定:被告杨某须于裁定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原告白某医疗费用十三千零二十八点二六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补偿款一千四百元;被告北京某幼儿园须于裁定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原告白某医疗费用五千五百八十三点五四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补偿款六百元;原告白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白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其被杨某推倒在地的事件与就诊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令杨某承担167.8元的医疗费用。白某作为年幼儿童,在遭遇陌生人突然推搡倒地的情况下,于事发当天出现胸痛症状,并在短期内接受胸部检查,这些情况完全符合医学常识,因此其提出的8044元医疗费用申请应当得到批准。白某在儿童医院的咨询开销,原告提供了相关诊疗记录和票据作为证明,法庭认可了这笔咨询费用,总额为5400元。白某在一家健康管理机构接受沙盘治疗的开销,法院经过审理爱游戏app官方网站登录入口,依据某儿童医疗单位开具的进行沙盘治疗的诊疗单,并且权衡了白某的年纪,杨某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形,判定实施沙盘治疗是恰当的,法院最终决定沙盘治疗的花费为5000元。原告声称2023年4月12日因为鼻部炎症和呼吸道高反应功能而支出的医药费用,与这起案件没有关系,法院没有同意这个说法。白某是幼童,在侵权事件中表现出心理问题,并进行了心理治疗,因此存在精神损害情况,但是原告认为赔偿费用太高,法院在考虑案件侵权严重性、白某受伤状况等因素后,决定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定为2000元
当事人为促成和解而接受的条款、材料等,不能在审判阶段被当作对其不利的凭证或参考,因此学校先前与白某监护人协商时承诺的赔偿全部治疗开销等内容,由于未能与白某签署最终和解文书,审判机构不会将其作为判定事件责任划分及补偿数额的参考。杨某的侵害对象是三岁孩童,白某同杨某女儿之间的争端属于儿童间的摩擦,由于当事人身份各异且缺乏关联性,无法成为杨某免除或减轻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