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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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句中“12位作家”描述有误,按照要求未修正此类,另加回了结尾原句标点检查疑问以句号还是问号合适。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特征
网络文学作品乃是通过某平台基础完成在互联网作其承接环境发表的,且借着超文本链接等特定呈献方式予以呈现的一种文学作品之物啊。跟往前已然存在并且自成一种体系样态的文学作品之间相对比划而言,网络文学作品所具备的特征那确实是显得明明白白具备清晰差异特征辨识度的,主要是涵盖了以下这些要点条目之分点的呀。
(一)作者身份复杂化
传统文学作品的作者大多是专职作家,他们有丰富创作经验跟一定受众基础,像贾平凹、严歌苓、王安忆等。这类作家作品出版,得先有创作期,等作品完成,如果要出版长篇文学作品还需申请专门书号,才可以推向市场。待传统文学作品完成纸质媒介需要经过它们得再经专业编辑和审核,审核通过把作品发表在纸质媒介上。这种出版模式对作者高。这类作家作品出版,如果要再经专业编辑和出版需要作品完成才能推向市场,往往得具备扎实写作功底。网络文学不一样,普通人只要注册个账号就能有发表资格,在网络上写作的人,有的是专职作家,有的是医生,有的是工人,有的是工程师,有的还是学生。网络发展让文学创作主体多元,对专业背景要求不高,无需受众基础,人人能创作,作品发表不再是遥不可及、难以实现的梦想与神话。
(二)流通方式多样化
传统文学作品主要呈现在纸质书籍形式中,经由书店等等进行对外流通其交流范围相对狭隘而网络文学作品运载方式却更为多样化既可使读者在线阅读又能够下载到譬如手机等电子终端产品里进行阅读这种流通方式不但具备较大存储空间还能让读者随时随地去阅读从而使受众面变得更大流通范围变得更广。
(三)文字发表快捷化
传统文学作品出版程序繁杂,其作品要历经创作环节,再经出版环节,之后还有销售等各个环节,并且每一个环节都需耗用一段时间。与此不同,网络文学作品呢,对于作者而言只需要去注册一个网站账号,而后便能够在平台上发表其作品,再接着平均每一天都会更新一到两章的内容,一直到该作品创作完成才行。要是在网络上面读者的反响十分热烈那还有机会出版成为纸质的书籍。正是这般随写随发的模式使得读者天天都能够阅读到新的章节,进而满足其对于故事情节的追求。
(四)作者与读者交流紧密化
在出版完作品时,大多传统作家是凭借举办读者座谈会,或者借助接受媒体采访,这样的途径来跟读者研讨作品,开展互动交流的。显而易见,此种形式发挥的功能受限。然而嘛,网络文学作品准许读者于文学网站发表评论,借此说明个人对于人物情节所持的想法哦,有鉴于此这种模式里爱游体育app下载官网,作者跟读者之间展开的交流,确切比传统作家更为显著呢。一旦作者再度登录网站瞧见一条条留言后来,通常都会回应读者,甚至会听取读者给出的建议,进而更改创作思路,针对作品予以变更了呀。这样紧密的交流渠道,相较于传统作家,有着极大优势,不但可激励作者创作热情,还能使诸多读者投身到讨论里,显著减小了作者同读者之间的距离后。
(五)快餐式的盈利化
网络文学创作,最初是文学爱好者因对文学创作感兴趣而有的情感抒发方式,希图借网络这个虚拟平台和更多人产生情感共鸣,其形式主要为以网络小说为主爱游戏app官方入口最新版本,题材比传统小说更宽泛,像仙侠、言情、玄幻、穿越、网游等,然而随着网络文学网站运营成熟以及各文学网站竞争关系激烈化,网络文学成了“快餐文学”代名词,文字冗长,情节枝蔓,还形成专门写作套路,难以如传统文学那样形成经典流传作品。而且,互联网高速发展,网民基数日益增多,诸多网络文学凭借原本网络影响力,被影视公司收购版权,引发当下IP热潮,这致使网络文学具备巨大功利性与盈利化特点,缺少传统文学经长期积淀所拥有的厚重感。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为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网络文学显然凝聚创作者智慧,具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无疑属于作品,理所当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得以实施。在这个解释里,对网络著作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它明确把《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还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爱游戏最新官网登录入口,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即便这样,实际当中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状况时常出现,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依旧存有许多问题。
(一)侵权成本低
数字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出版门槛降低,降为零门槛,网络文学作品易被其他用户复制使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难对作品采取有效技术保护,即便采取也易被他人破解,同时,网络经营者能轻易盗取著作权人作品非法牟利,进一步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
(二)维权成本高
网络恰似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促使网络文学蓬勃生长发展,另一方面,又致使网络文学作品权利人维权成本极度高昂。首先,精准锁定具体侵权人颇具难度,特别是多人侵权情形下。其次,即便确定了具体侵权人,然固定证据、聘请法律专业人员等花费极大。且从起诉至一审、二审最终到执行耗时漫长,影响权利人正常生活。
(三)立法不够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