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保护
对网络实时转播能不能形成作品,在形成作品的基础上该对应哪一项著作权权项等问题,各方包括权利人、法院等经历了多年的争议,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关于为什么,原因在于此次为了权利人力图轻松地去进行这个所谓的合法维护权益,为此所以北京高高在上的一上级的或者说是一比较权威的法院的高度专业精英团队制定了《审理指南》,在这相应所谓具有影响力具有指导意义的《审理指南》之中对多种不同意见来了一个统一。为了能够更妥善或许更准确地去理解北京高高在上的这个法院的一极其专业的规定,这里讲的笔者本人要把此问题曾经引起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讲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讲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难分难辨,进行细细地梳理,并且对北京高高在上的法院这样厉害的如此规定提出本人的思考,本人的说法。
法院曾在判决中对于“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主要做出过以下认定:
认定网络实时转播的体育赛事等节目构成作品,此情况以《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此状态下的这种行为又呈现两种意见,
首先指出,那种将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认定为侵犯权利人所享著作权的看法是存在的 ,此权利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所谓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类似情况存在于比如新浪网诉凤凰网转播体育赛事这样一个案件当中 。
第二,要通过依据初始传播方式来进行认定呀,要是初始传播方式所采取的是“无线”方式,那么它就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畴呢,要是采取的是“有线”方式,那它就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就像央视公司诉百度公司和搜狐公司网络实时传播“2012年春节联欢晚会”这个案子。
当认定网络实时转播的那些体育赛事等相关节目不构成作品的时候,就会考虑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制侵权人所作出的行为,根据权利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从而认定这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并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的一种行为。
法院的上述认定都会使权利人产生一定的困惑。
以《著作权法》保护产生的困惑
第一,如何选择适用著作权权项。
在我国之内,有关著作权所作法律规定,此其具体法法条要求的除此之外权利那种范畴意义上对象东西是特别给立法者去做准备的,而法院在进行裁决判定过程当中,是绝对不可以任意按照其规定去加以适用的,要是不然的话,就极有可能违背了被称作为那个称作知识产权属于完全依据于法律规定这样意思原则了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广播权,该广播权 和产业间关系甚为密切,立法当时还尚未有 网络实时传播类技术诞生,其在立法时原想规制,隶属于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广播组织等的 “无线” 方式传播举动,依据广播权来判定 是与立法原意相悖的去判定。此外,要是依照央视控诉百度公司关于直播“春晚”节目,二审的这个判决来看,那就需要想清楚,网络处于实时播放状态时具有的举动 的“初始传播”,究竟是无线那种方式 还是有线那种方式 。实践中,通常不存在直接有力的证据用以支持法官作出此种判断,其原因在于权利人难以拿出被告的后台数据来举证,被告通常因保密而不愿出示后台数据,或是由于实时播放行为的时效性,很难还原当时的具体状况,而多数情况下,尽管法官会依照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归至被告方,倘若对方拒绝或无法举证,法官便会进行对被告不利的推定,且通常依据当时的技术条件来推定,然而,此种推定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反而增大了权利人维权的难度。
第二,怎样于版权交易之中对领权方的权利予以确定,倘若权项难以确定,这会给版权交易里领权方维护自身权利造成不便,到了实践之中,于授权书里面领权方所获取到的网络转播的相关权利,则一般是被归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目之下,通常的表述是,“领权方能够获取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包括但并不是局限于类似于点播、下载、 直播(网络直播、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等)、广播等等权利……”这样一来,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呢,权利人其维护自身的权利遇到局限,以至于很难直接凭借“广播权”或者是“其他著作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保护。我建议,在这种情形下,要把它当作权利人已经取得了其约定的网络直播权利,以及广播权利,而不能够简单地认定这是违背了知识产权的那个“权利法定原则”,应当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考虑到当事人已经支付的对价,对于类似的授权内容给以认可。
第三,权利人进行维权时该如何去固定证据 。要知道 如果是单独的一期节目 ,那么直接取证相对来讲是容易的 。然而 ,要是节目是分期播放的 ,就比如说 《快乐大本营》这类综艺节目一样爱游戏ayx官网登录入口,期数较多的情况下 ,并且存在卫视直播 、重播等情况 ,出现时段比较多的状况时 ,一一固定证据 ,所耗费的时间是比较长的 ,公证费用还有人力等成本是比较高的 。但是 ,仅仅固定其中一期节目或者数期节目 ,与整个节目均被实时播放有着巨大损失来讲 ,实际中判令赔偿的数额是过低的 。由于存在费用成本,还有人力成本,以及操作难度问题,那么能不能将固定证据时取证方式考虑为抽样取证,也就是从整个节目里挑选一期或者数期来进行取证,而不是对全部节目进行取证呢。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产生的困惑
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高院所制定的审理指南得出网络实时转播属于著作权范畴内里的其他权利这样的认定,真切地为权利人去践行权利以及开展维权构筑起统一的思路,然而笔者针对此状况同样也是有两点意见进行提出:
第一,网络实时转播的内容应认定为何种作品未进行明确,从可适用“其他权利”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予以保护的意见,能够明确解读出北京高院认为网络实时播放的内容能够作为作品给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类电影作品等多种法定作品类型,对于借助网络实时转播方式呈现的内容,其适用于类电影作品还是其他作品,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因为不同类型作品其创作者或者著作权人不一样,如此权利人维权才会拥有更明确的方向。有的人竟然把网络实时转播时展现出的画面影像,和被转播的综艺节目现场,以及体育赛事那现场交织在一起。
笔者觉得,只有经由编导开展剪辑,以及进行选择,还有实施编排等创造性活动进而形成的,呈现在并非身处现场的用户眼前的实时影像,才能够构成作品,并且,综合考量目前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直播现场的编导水平等实际情形爱游戏最新官网登录入口,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第二,“其他权利”的运用属于权宜之计,笔者觉得,使用“其他作品”从而享有“其他权利”这般的表述没办法给出权利自身应有的清晰内涵以及外延,这既对著作权体系的严谨性、稳定性造成影响,又不利于更优良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还有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笔者欣慰留意察觉观察到爱游戏app官方网站登录入口,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条款之中的第十一条,其第二款第(六)项作出规定指出称,“播放权即为以无线手段方式或通过线形式状公开播放播映作品,或者对转传播该作品的放映画面播放,以及应用运用借此凭借以技术工艺方面专业系统设备去向公众观众作出传播流转该作品的显现映入人们眼帘的播放展面的权利权益”,这已然已经突破超越冲破打破了传播传递扩散技术方法方式形式的局限受限范围范畴,延伸扩展伸展延长到网络络合互联网开展进行直播以及转传播播覆播的领域范畴范围圈子里头里,使得当下目前的网络网上同时一并开展进行实时时限之内转播传递能够清晰明显明确清楚地归属归咎于至此种该项此项该条那权项权益条规项下中予以赋予其具有具备有着保护 safeguarding guard protection right defense safeguar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