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ァ糎TH〗
第八条,设立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要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具备和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从事发行的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拥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或者拥有新闻出版总署所认可的、和出版物发行专业有关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设有和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配的设备,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进入批发市场的状况下,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等于50平方米,独立去设置经营场所时,营业面积不少于等于500平方米 。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哟,须向前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像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那种申请材料呢,随后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从自行受理申请的当天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之后再把这些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起报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哟。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然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要是批准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且报给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拿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规领取营业执照。要是不批准,应当说明其中的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它要写明单位的名称,还要写明单位的地址,而且要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同时不能遗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住址,另外也要表明资本来源,以及资本数额等 。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要设立进行出版物零售的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其他个人去从事出版物零售相关业务,应当具备下面这些条件:
ィㄒ唬┯腥范ǖ拿称和经营范围;
经营者应当具备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持有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有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针对新的内容创作需求生成: 第十一条如果申请设立成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经由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去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那么就需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从受理该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范围之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且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一旦批准了,就要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报送到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去进行备案。申请人拿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若不予批准,应当说明当中的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其载明单位的名称,以及地址,还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另外还有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若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是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那么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的1十五日内,拿着营业执照这一复印件,以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要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是其他连锁经营企业去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能少于300万元,要是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方面的,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00万元 !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法定代表人得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有,中级以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其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并且得上算是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总部存在着与其业务相适配的经营场所,门店同样有着与其业务相适配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
(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要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送交本条第三款注明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从受理申请当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把申请材料一并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当局做审批;若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那就得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本条第三款规定下来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时间里提出审核意见,随着申请材料报给新闻出版总署实施审批。
审批机关要从受理申请开始,在20个工作日里,做出是给予批准还是不批准的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要是已批准,那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去颁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且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去备案;被批准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来颁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拿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要是不被批准,就得说明其中的理由 。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要写清楚单位的名称,还要写明单位的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同时也要注明其住址,另外需说明资本来源,并且要写出资本数额。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开店计划;
(五)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八)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五条规定,直营连锁门店无需单独去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是能够凭借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所拥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报给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以后,再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去开设并非直营的连锁门店,连锁门店是需要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审批手续的,不过已经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设立从事图书分销业务的企业,设立从事报纸分销业务的企业,设立从事期刊分销业务的企业,其中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外资企业,照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办法办理,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办法办理,也就是照那个《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那么其若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能够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是不需要进行审批的。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那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或者读书俱乐部,又或者是其他类似组织。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书友会,或者读书俱乐部,又或者是其他类似组织,要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去办理。
要是申请设立在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或者读书俱乐部,又或者是和它们类似的其他组织,那就得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应规定去办理 。
能够设立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是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以及批发企业,而出版物零售单位能够设立的,则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这些均无需审批。
第十九条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要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去经营的,固定的场所,营业的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进入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其本身得是那种凭借自身享有出版物批发资质才行的出版物发行企业,方能进入 。
(三)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能为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具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具备仓库储存设施,具备交通运输设施,具备通信设施,可提供必要劳务服务。
(五)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改制为发行企业的,乃是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针对这种情况而言,可去干这件事:来负责对本版出版物进行总发行,不过呢,得遵循依照本规当中第六条以及第七条二者所提出 的规定,严谨地依规去办理相关手续才行,最后别丢下一句标点符号 。
对于出版单位而言,其若要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并且批发、零售由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那么就必须依据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来办理手续。
出版单位能够设立去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携带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这般相关材料,在分支机构设立之后的15日内,去到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该要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出版物发行单位假使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有所变动,把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兼并进来,伴随着因合并、分立状况从而使得全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被设立,地理位置超出了批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而出现变更情况,这种情景下,需要顺从这一规矩来施行批准步骤。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了其他登记事项之后,先去到原本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对应的手续,之后,再向被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要是因为歇业,或是被撤销,又或者是破产,再不然就是源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经营的,那就必须得向被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去办理注销登记,并且还要缴回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设立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或是其他单位、个人,除了要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所规定的那些条件以外,还必须合乎新闻出版总署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时予以审查,一旦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是逾期不告知的话,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就视为受理了。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具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还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
(二)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非法出版物,其中涵盖了一类,是那些未曾经过批准,就擅自进行出版、印刷或者复制操作而诞生的出版物,还包括另一类伪造、假冒成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进而出版的出版物,另外也有非法进口而来的那些出版物,以及通过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这种方式刊行问世的出版物等等 !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出版社相关行政方面明令禁止出版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发行的出版物 。
第二十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在本系统内部免费分发,须在本行业内部免费分发,须在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并且任何组织不得发行,并且任何个人不得发行 。
第二十六条,关于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其和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一定要严格做到得遵守以下系列规定: ,。
(一)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三)进行经营时,不可以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许可的,经营的范围以及经营的地点,来开展经营活动,要遵照其限定规范开展!
禁止张贴,不得散发征订单,其所载内容会遇法律、法规禁止,或有欺诈性文字,广告和宣传画也同样不可张贴、散发 。
(五)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六)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在经营场所显著地方张挂,不可以进行涂改、复制,不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去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
出版物发行单位,须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依《劳动法》,按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体系,以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的标准要求,组织本单位从业者,参报经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而予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开展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二十八条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若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呀,非得去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呢;对此呀,不准向没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去转让或者就变相转让出版物 total 发行权呀,也不能够委托没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去批发出版物更不许其代理批发业务呀。这也罢了,都不准委托并非是专门搞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去发行出版物哦。
销售之前应报到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进入出版物这个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所去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得要和所销售的出版物是一致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此 。
第三条,省、并且,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当中有新闻出版行政方面职责的部门,另外有全国范围意义上出版、发行行业协会这一组织,可以进行,去申请组织、办成全国性水平的出版物订货、以及展销活动这样的事情。
在省级以及级别高于省级的出版协会当中爱游戏登录入口网页版平台,还有发行协会范围内的各个主体,能够去申请主办那些属于地方性质的出版物订货活动,以及展销活动;在全国性的出版行业协会以及发行行业协会里边,有能力去申请主办那种范围跨越省份的专业性出版物订货活动,还有展销活动,并且其下属各个专业委员会能够接受委托去承办相关事宜。
有第三十一条规定,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活动,举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其主办单位必须至少提前6个月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审批申请,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月里面做出相应决定,并且通知主办单位。
举办公共的,或者具备专门性特点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作为事项执行单位的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举行和开展之前的整整一个月,携带活动规划方案、参与展览的单位详细名单、展示场地具体位置图、组委会组成人员详细名单等一系列相关材料,前往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规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方可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第三十三条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是发行针对进口方面的出版物,那就一定得从依据法律设立的出版物专门从事进口经营的单位那里购货;再者说了,如果是发行进口的报纸或者是期刊的情况,那就必须得从新闻出版总署专门指定的负责出版物进口经营的单位去进货。
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把出版物仓储地址,以及面积,还有管理人员的情况,报给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仓储地址,以及面积,还有管理人员情况一旦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爱游戏app入口官网首页,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开展出版物储存活动,应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从事出版物运输活动而言,同样遵循此举,而进行相关投递活动,其实也应当如此,都需要接受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任何的组织,以及任何的个人,都不得,去从事,为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罗列的,出版物的,征订活动,储存活动,运输活动,邮寄行为,投递事项,散发举动,以及附送之类的活动。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存在的单位,以及对应的个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有新闻出版总署所制定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明确规定起相关的统计制度,如实去报送统计资料,不可以凭借任何一种借口,拒绝报送统计资料,不要出现迟报统计资料的情况,杜绝虚报统计资料,不能瞒报统计资料,更不允许伪造以及篡改统计资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以及个人,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所规定的做,还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来做,把有关数据提供给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存在单位与个人这么两类主体,这两类主体通通得出于按照,按照要求在于依据新闻出版总署所作出的规定去履行相应的审核登记手续 。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是没有经过批准,自己就去擅自设立起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是独自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是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来进行处罚的。
违反该项规定去发行违禁出版物的第四十二条那种行为,要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若存在违反本规定发行那种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情况,那么就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实施处罚。
出版期间,第四十四条所涉及的,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品、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情况,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下现今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来进行发行的出版物,还有违法所获取的利益,若违法经营的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情况时,并且要处于违法经营额度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经济罚款;要是违法经营出的经济数额不足1万元的状况下,并且应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情节方面来看较为严重的,责令在限定的时间内停止营业并且进行整改。若再有更严重情节,或者由原本发放许可证的相关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这规定的,还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此规定的,另外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在上述这些处罚给出时,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同时注销其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十六条,若存在未经法定方式确定便进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形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所作出的规定来实施处罚。
若有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这种情形,那么就会依照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出版管理条例》里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存在这样一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的,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的举动,给出警告,将非法获得的钱财以及非法发行的出版物予以没收,并且会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有这样的情况,设立了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却没有按照本规定去备案 。
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符合本规定要求。要求按本规定备案爱游戏ayx官网登录入口,而其未按此规定备案 。
第四十八条,存在如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的,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获取的所得以及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且要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以及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以及有欺诈性文字的广告,张贴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以及有欺诈性文字的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张贴,或者私自对许可证进行篡改、复制;。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中,若存在未经批准这种情况,擅自去确立出版物的批发市场,则依照擅自成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来实施处罚。
没有得到批准,就擅自去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抑或是主办单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而就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会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来实施处罚。
从事征订相关工作的,从事储存相关工作的,从事运输相关工作的,从事投递相关工作的,从事散发相关工作的,从事附送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分别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理,分别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处理,分别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地,是第五十一条呢,会按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作出处理地 。
第五章附则
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了已已经省里、自治区里、直辖市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新闻出版总署给定数额许可的,作为出版物经销的综合集散场地批发场外,其它地方不许再行经由相应流程予以推行建设、安排设立或是以其他方式新添类似功能以及规模的出版物批发场地了,而且也不能致使原获批现有的批发交易场地进行面积容量扩充、功能拓展;已经被准许通过有关程序生成的批发场地里,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在五年的时间里达到依据本规定所明确的、独立拥有专门用于经营的场地的批发单位的条件要求。
所称全国性连锁经营,便是在第五十三条提及的规定里包含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里阐述的需要跨省、同时是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范畴进行连锁经营的情形 。
第五十四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样式,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该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自2003年9月1日起,第五十五条本规定开始施行。于1999年11月22日被新闻出版署发布施行了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这时候同时废止。当本规定施行之前,跟本规定不一样的其他规定,从此不再执行。
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3号
2004年6月16日召开了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现在予以公布,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类措施得以贯彻实施,为固化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之改革成果,为此将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故而决定针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实施以下这样诸多方面的有针对性的变革:
首先,一、第六条第(三)项这部分有改变。接着,它被修改成这样表述:“存在和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配的发行人员。然后,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而言,应当具备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倘若没有,则需要具有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第七条第二款的第(六)项变更成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第八条第(二)项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这样表述,要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匹配适应的发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就得符合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是具备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和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四、第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更改表述为:“称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其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五、第十条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要是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有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那就应当具备下面一系列条件:其一,得有确定下来的名称以及经营范围;其二,经营者应当具备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又或者具备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有着关系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三,得有跟其业务相互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零售、出租”均修改为“零售”;
修改为,第二款当中的第(三)项,变成了“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
七、在第十一条之后增添一条内容:“倘若设立专门用于出租出版物的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开展有关出版物出租之类的业务,那么应当在获取营业执照之后的十五日之内,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包括经营地址、法定代表者抑或是主要负责人具体情形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八、第十二条里面的第(五)项被修改成这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又或者是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涉及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九、第十三条第三款之中的第(七)项,被修改成为了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十、删去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