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修订前后对比(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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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改

第7条

出版管理部门依据已掌握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举报信息,在调查涉嫌违法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行为时,有权对与第7条所述违法活动相关的物品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于确有证据表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有权实施查封或扣押措施。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在出版行政主管机构的引导下,实施自我管理。第八条明确了这一管理机制。关于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监管,则详细规定在第二章中。

出版管理部门依据已掌握的涉嫌违法的线索或举报信息爱游戏app官方入口最新版本,对涉嫌违反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展开调查,此时有权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检查;对于确有证据表明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有权予以查封或扣押。同时,出版行业的社会组织依据其章程规定,在出版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下,执行自我管理。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8条

第二章

第9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以及电子出版物等,均需由相应的出版机构负责发行。在本条例中,所谓的出版机构涵盖了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以及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依据第9条的规定,若法人单位出版报纸或期刊,即便未设立报社或期刊社,其设置的报纸编辑部与期刊编辑部同样被视为出版单位。

同新《条例》第9条

第10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拟定全国出版机构的总体规模、构成以及分布规划,同时爱游体育app下载官网,他们还负责指导国务院出版行政机构的相关工作,确保第10条规定的实施爱游戏登录入口网页版平台,并促进出版产业与出版事业的同步发展。

设立出版机构需满足以下几项要求:首先,须拥有出版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其次,需具备国务院出版管理部门认可的主办单位及其监管机构;再者,需明确业务领域;此外,注册资本应超过30万元,并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接着,应设立适应业务需求的组织结构,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编辑出版人员;最后,还需满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设立出版单位需满足条件,不仅需遵循前述条款,还需遵从国家对于出版单位总量、构成以及布局的相关规划。成立出版社,需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的出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这些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后,再将申请上报至国务院的出版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批。设立的出版机构若属于事业单位性质,需办理相应的机构编制审批手续,随后再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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